个人信息被泄露,男子向婚纱公司索赔5万元
文章来源:法周视线 作者:曾雨田、刘笑贫 时间:2021-03-03 16:05:20长沙男子符某接到婚纱公司营销电话,又被添加微信好友,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一纸诉状将婚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婚纱公司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2月26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
2020年7月8日,符某接到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员工尹某的营销电话,被告知到店消费有优惠、赠送礼品。之后,该员工又添加了符某为微信好友,继续进行广告营销。在聊天过程中,符某得知,湖南某婚纱摄影公司利用给予已到店消费的客户折扣、礼品的营销方式,换取客户掌握的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继而对这些人进行电话、微信推销。
之后,符某通过该婚纱公司官方网站反映情况,要求婚纱公司赔礼道歉、删除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未果。
于是,符某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其删除其所收集的原告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因维权所产生的支出及误工费共计5万元。原告符某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收集保存了原告的姓名、个人电话、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利用原告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营销,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对原告的私生活安宁和隐私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在承办法官陈辉伟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删除原告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当庭向原告符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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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拒不接受整治的App要坚决下架
不少人都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3月1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表示,2020年工信部对手机App开展了专项整治,今年将会继续整治,对拒不接受整治的App要坚决下架。
肖亚庆介绍,目前个人信息应用丰富多彩,手机App的数量非常大,保守估计在250万以上,在此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需要迅速加强、提高。2020年,工信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总体来讲效果比较明显。2021年,工信部将继续延续这样的整治,尤其是群众反映的重点领域,坚持“最小可用”的原则来处理App的发展过程,对拒不接受整治的App要坚决下架。同时,在监管方面,要提高技术装备的能力,首先要确保能够检测出信息保护的漏洞,以及对广告信息有效拦截。
肖亚庆还介绍了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平台,群众若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到该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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