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吉首市:强化刑事执行监督 维护社矫对象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作者:郑莉 时间:2021-04-29 13:30:31湖南长安网4月24日讯(通讯员 郑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吉首市检察院积极发挥监督职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4月中旬,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过调查沟通、持续跟踪监督,监督纠正了2起缓刑超期交付执行案件,在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的同时,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检察监督效果。
今年3月底,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司法机关关于2起缓刑罪犯交付执行期限问题的咨询电话,次日收到审判机关送达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彭某某二人的判决书和缓刑考验期执行通知书,检察干警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发现2人的交付执行时间存在问题,马上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仔细核对文书日期、调查宣判时间、查询系统数据,发现黄某、彭某某宣告缓刑案件中存在交付不及时的问题,交付社区矫正时黄某的缓刑考验期已满、彭某某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如再从交付之日计算缓刑考验期,无异于加重了二人的刑罚。
审查结束后,该院就上述问题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解除对缓刑罪犯黄某、彭某某的社区矫正,维护缓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并做好回复工作,司法机关先后于4月21日、22日解除了对2人的社区矫正,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权威。
下一步,吉首市检察院将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抓手,积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举措,提升监督实效,以教育整顿促进工作提升,用工作实绩展现教育整顿成果。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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