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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司法为民的起源与传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盖峰 时间:2021-05-19 15: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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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的湘南,山茶花开得正艳,乡间地头、大街小巷,一片姹紫嫣红。

胡剑联的母亲最爱红色的山茶花。“母亲1947年投身革命,参加了桂东游击队,后被编入湘南支队,担任交通员、战斗员。母亲喜欢红红的茶花,因为这是革命的颜色。”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原政工室主任胡剑联说。

母亲经常给胡剑联讲湘南的红色故事。在众多故事中,让胡剑联印象最深刻的还是“第一军规”的来历。1928年3月,毛泽东率工农革命军从井冈山来到桂东县沙田镇,并在当地起草、颁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母亲总是告诫胡剑联,要以第一军规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仅仅是我,所有桂东法院人都是这样做的。”胡剑联介绍,如今的桂东法院,也制定了桂东法院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是:一切案件要公正,一切程序要规范,一切结案要事了;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举止端庄、办案公平、执法公开、接待热心、调解耐心、不接受当事人吃请、不泄露审判秘密。

“这是一种传承,更是一种警示。它在时刻提醒我们要铭记历史,不忘初心。”胡剑联说。

2020年3月退休的胡剑联并没有停止忙碌。这位从事了近三十年审判工作的老法官将精力放在了搜集湘南地区早期的司法史料上。在胡剑联珍藏的《桂东县人民法院院志》中,我们找到了这样的记载:1927年,农民运动高潮时期,桂东县农民协会曾组织特别法庭。书中还详尽介绍了特别法庭审判土豪劣绅的案例。

审判土豪劣绅是湘南地区早期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如今嘉禾县广发镇的红六军团广发墟临时法庭旧址,便是当时为审判土豪劣绅而设立的。

4月26日,在嘉禾县人民法院干警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红六军团广发墟临时法庭旧址。

厚重的石板,斑驳沧桑;肃穆的青瓦,古朴庄严。这栋湘南特有的清代砖木结构建筑的门檐上,悬挂着“红六军团临时法庭”牌匾,推开厚重的木门,大厅正中间摆着一张方桌,方桌后面是中国工农红军第六军团的旗帜,旗帜上方的横幅上写着“审判土豪劣绅法庭”,简单而神圣的陈列,仿佛将我们拉回到87年前那场声势浩大的审判现场。

1934年8月28日,红六军团西征至嘉禾县境内,在广发墟场成立了审判土豪劣绅临时法庭,召开审判大会。作恶多端的大塘村土豪、区团防局长李辉廷被枪决,其他土豪劣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广发墟临时法庭见证了工农红军领导群众审判土豪劣绅的历史,更见证了工农红军领导下的审判机构司法为民的初心。”嘉禾法院院长匡佐民介绍。

司法为民,是湘南红色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时代的法院人身上,这种优良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发扬。今天的嘉禾法院不断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为方便在粤经商务工的12.8万嘉禾籍人员参加诉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于2020年在广东省东莞市跨省设立了湖南首个巡回审判点,开展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化解民商事纠纷187件,诉讼标的额1208万元。

红六军团临时法庭是湘南地区审判土豪劣绅的历史缩影。据史料记载,湘南起义后,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湘南地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革命斗争。

1928年1月,朱德、陈毅在宜章县发动年关暴动,打响了湘南起义第一枪。作为湘南起义的策源地,1928年2月6日,宜章县建立了湘南第一个县苏维埃政府。宜章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财经、裁判、土地、武装等四个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负责处置反革命和土豪劣绅,作为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的四个委员会之一,裁判委员会体现了我党在革命早期便十分注重法治建设。”湘南起义纪念馆馆长杨太林说。

当时审判土豪劣绅,有着严格的统一裁判、注重证据、公开审理等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

1928年3月12日,郴县发生了严重反革命暴乱,即“反白事件”(也叫“郴州事件”)。陈毅临危受命为郴县县委书记,县苏维埃政府很快成立了肃反委员会和特别法庭,对参加暴乱的人员进行审理判决。当时法庭的审判原则为:1.一切反革命案由特别法庭统一审判;2.特别法庭依靠工农群众审理反革命案件,工农群众对反革命分子处理意见,基本成为特别法庭对反革命分子判案的依据;3.允许人民群众参加旁听;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5.公开审理,现场判决。

这些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很多在我国现在的刑事制度中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除了对土豪劣绅进行了审判,当时的苏维埃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土地分配办法》便是其中之一。

湘南起义后,各县苏维埃政府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但由于缺乏经验,部署不统一,土地分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混乱局面。为了促进土地革命的健康发展,湘南特委决定在永兴县湘阴渡搞“插标分田”试点。“插标分田”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以后,湘南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制定了《土地分配办法》,在湘南地区推广执行。

“作为我党早期颁布的土地法规,《土地分配办法》不仅为湘南各县苏维埃政府的土地革命提供了有力指导,也为后来的井冈山土地革命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考价值。”从事湘南红色司法研究的湖南理工学院副教授龙湘元表示。

确立审判原则、制定法律法规,这是湘南红色司法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也促进了湘南地区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郴州法院大力弘扬红色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司法的优良传统,全市法院系统涌现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等一大批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湘南地区的红色司法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郴州两级法院在传承红色司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推动建立案件审理、监管与评查的规范化;探索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础上,增强司法监督,实现‘让监督者监督’。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越来越高。”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说。

在湘南这片红色的土地上,红色革命孕育出人民司法的早期萌芽,而早期的司法实践也为革命政权的巩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革命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今,新时代的湘南法院人,怀着对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敬意,将红色司法的优良传统传承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扬与创新,奏响了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新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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