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案纠正三项执行违法 同一社矫对象竟有两个缓刑考验期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2021-05-24 09:12:18“没想到我能够提前结束社区矫正,真是天大的惊喜,感谢检察官不辞辛苦地为一个缓刑罪犯维权!”近日,解除社区矫正后的沈某向湖南省湘潭市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沈某原本在湖南省韶山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因妻儿都在湘潭市雨湖区工作学习,他便提出申请,希望变更执行地到雨湖区。今年3月11日,韶山市司法局关于沈某变更执行地的征求意见函递交到了雨湖区社矫局。经调查走访,综合考虑拟变更执行地司法所、村委会及周边邻居的意见,雨湖区社矫局于3月15日回函同意接收沈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并为其办理了变更手续,接收了相关档案材料。
然而,工作人员在核查沈某的档案资料时却发现了问题。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但变更社矫地后,雨湖区社矫局收到湘潭县法院的另一份执行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跟沈某档案资料中的执行通知书文号一样,但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却变成了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
同一社区矫正对象,同一犯罪事实,同一文号的两份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却是不同的执行期限。3月19日,雨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就如何确定沈某社区矫正期限问题,向湘潭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咨询。湘潭市检察院联合湘潭县检察院、韶山市检察院立即对案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经仔细核对文书日期、调查宣判时间、查询系统数据,检察机关发现,根据刑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应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湘潭县法院因延迟交付,将制发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即2021年3月1日确定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后来变更执行地再次制发执行通知书时,又将再次制发执行通知书的3月17日确定为沈某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之后,湘潭县检察院针对湘潭县法院在办理该案中存在的延迟交付、随意制发执行通知书、随意更改缓刑考验期等问题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收到湘潭县检察院发出的通知书后,湘潭县法院及时将沈某的缓刑考验期重新确定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沈某也得以依法解除了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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