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检察: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 仍提供支付宝账号收款,是共同犯罪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张向阳 时间:2021-11-16 12:15:44湖南长安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张向阳 )2020年2月,张某与肖某某商议通过购买他人微信账号,利用微信以虚构“国民报单”充值返利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后二人共同作案两起,其中2020年3月5日,张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2.2万元,其中肖某某明知张某网络诈骗,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收取诈骗款1.9万元;次日,二人再次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另一被害人5000元。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于诈骗款1.9万元的事实,肖某某未参与网络诈骗,仅借用了支付宝账号给张某收款,是从犯。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作案前均有商议,为诈骗犯罪做了相应准备,肖某某明知张某在诈骗而出借支付宝账号给张某收款,在犯罪中也起到积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20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二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肖某某事前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同时,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以共同犯罪论处。另外,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分析该类犯罪行为可以发现,资金结算账户在犯罪嫌疑人实现犯罪目的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了肖某某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检察官提醒:充值、刷单返利诈骗是一种多发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骗子首先一般通过网页、QQ、微信等发布充值、刷单信息,承诺交易后返还高利,并以“零投入”“无风险”“日清日结”等方式进行诱骗受害人,待受害人尝到小甜头后将交易额变大,骗子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款,并将对方拉黑,或者换个账号继续诈骗。该类型以学生群体和待业群众受害较多,请广大群众务必提前了解,加以提防。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陌生人亦或是身边人提出的借用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为所动,切勿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做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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