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法院:自行催收货款未果,法院判决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唐丽 时间:2021-11-16 12:15:30湖南长安网11月15日讯(通讯员 唐丽)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永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赣州市某能源供应有限公司燃煤货款14,02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2018年12月15日,原告赣州市某能源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600吨,含税含运费价格为1,030元人民币/吨,有价格调整时,以实际送货单签单价格为准,被告在货到工厂后10天内结清燃煤款。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运送燃煤总计606.75吨,截至2019年8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拖欠燃煤款14,028元未付,被告及财务人员亦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名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了煤炭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自己交付煤炭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煤炭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提出支付燃煤款14,02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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