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检察院要求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亲手将23万尾鱼苗放流资江
文章来源:新化检察 作者:曹懂、肖连金、何梅婷 时间:2021-11-19 17:49:35“希望大家要以我为戒,不要非法捕捞,保护好渔业资源,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11月12日,参加新化县2021年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蔡某某后悔地说道。
非法捕捞被抓获,刑事打击一件不落
今年5月6日,违法行为人蔡某某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双家村资江河段利用电鱼工具捕鱼时,被新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新化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蔡某某所用捕鱼工具系禁渔工具,捕鱼方法系禁用的方法,捕鱼地点系禁渔区,捕鱼时间系禁渔期。新化县检察院认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化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类似的案子,新化县检察院近期办理了多起。今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携带6副丝网到新化县资江干流琅瑭镇潘洋村河段,乘坐木船将丝网放置在河中网鱼,次日凌晨张某某取丝网和渔获物时被抓获;10月10日,违法行为人谭某某携带电鱼机到新化县枫林街道接龙码头资江河段电鱼被抓获;违法行为人蔡某聪在同一时间地点电鱼被抓获……经审查,均被该院指控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诉至新化法院后,分别被判处拘役等不同刑罚。
破坏生态要修复,公益诉讼紧抓不放
新化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各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均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立案。经县农业农村局专家进行评估,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总计人民币9474.3元,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总计人民币4740元,违法行为人谭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总计人民币6633元,违法行为人蔡某聪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总计人民币4554元……经过立案调查,释法说理,上述违法行为人均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该项费用全部专款专用,用于在资江水域进行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
考验期内放鱼苗,现场教育永不再犯
11月12日,为改善和修复资江水域渔业生态环境,有效增殖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新化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开展新化县2021年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本次活动共放流鲢鳙鳜鱼种23万尾,放流总资金为66706.9元,均为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主动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给违法犯罪者以法律震慑,新化县检察院特别要求被判处缓刑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到达现场,亲手将鱼苗放流资江,让他们现场接受教育,铭记“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伤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刑事打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新化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黄晨表示。
在此,检察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单船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希望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守护好“一江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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