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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祁阳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欧 娅 时间:2021-12-08 17:02:42 

湖南长安网12月06日讯(通讯员 欧 娅)近日,永州祁阳市法院潘家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案件。

据悉,原告蒋某甲现年8周岁,其生父蒋某乙与生母王某于2016年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蒋某甲由王某直接抚养,蒋某乙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独自带蒋某甲在广州生活、读书。现随着蒋某甲的成长,所需费用不断增加,故蒋某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蒋某乙承担抚养责任,每月给付蒋某甲2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被告应诉,但被告目前在外地工作,回来不方便,无法到庭。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小孩生活、学习现状以及双方对于支付抚养费的态度。最后,通过电话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诉请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自行签订协议后,原告向本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法官释法: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虽在离婚时对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对于必要时的合理要求则应考虑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子女实际需求有无明显必要增加以及客观市场通胀等因素确定。主张给付或增加给付一方应就此进行充分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诉请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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