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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王球 刘琪 时间:2021-12-13 16:40:23 

湖南长安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王球 刘琪)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群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群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2.786万元,并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群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刘某旭(已判刑)联系刘某杰、刘某军、雷某春(均已判刑)等人寻找倾倒地点,通过刘某旭联系李某辉(已判刑)货运运输,通过黄某景(已判刑)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装运,将38.86吨工业废渣倾倒在桂阳县洋市镇雷某清(已判刑)自留山的锰矿坑内,破坏了生态环境。

经鉴定,李某辉等人倾倒的38.86吨工业废渣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为191646元,后续处置费用为481214.28元。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群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群的亲属代为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代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2.786万元(含环境损害费用、后续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并已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群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群的亲属向法院全额缴纳赔偿款82.786万元及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于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黄志群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黄某群非法处置工业废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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