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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整治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晨 时间:2021-12-22 16:45:39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文件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最高法制定了《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法整治了一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表示,为了巩固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意见》又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最高法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冻结股权程序作较大调整

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规定》。《规定》共有19条,重点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一是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二是规定了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三是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四是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冻结股权程序作出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予以明确。最根本的变化是把目前实践中选择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这三方主体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去办理冻结手续的做法,调整为统一到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冻结手续的一元模式。

最高法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提醒,准确适用调整后的股权冻结程序,需要注意这样几点:第一,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一个生效的股权冻结需要且仅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但执行法院仍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审慎采取措施,严禁直接执行公司财产,并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第二,配合法院执行股权,包括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股权评估所需材料,对相关事项进行报告,办理或者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这是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的协助义务。拒不配合,甚至恶意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公示系统公示后,冻结即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转让或者出质被冻结股权的,不能对抗执行。所以,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在交易股权或者接受股权质押时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冻结情况进行查询,以预判和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超标查封是重点整治内容

在这次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超标查封是重点整治内容。“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法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何东宁说。

这次出台的《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的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二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积极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信访督办等方式,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同时,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积极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三是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把超标的查封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列出超标的查封的具体情形,组织各级法院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排查出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的重点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

“对今年以来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超标的查封信访问题,有的及时立案监督,有的及时对下交办、督办。”何东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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