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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低价收购手续不全车辆,法院认定构成恶意取得,原物返还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曾雨田、李发达 时间:2022-03-02 16:32:51 

将车辆借予朋友,被朋友转卖给二手车行,车主能否向二手车行要回车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二手车行构成恶意取得,并判决二手车行将车辆返还给原告。

2020年3月,许某购置了一辆中高档小轿车。2021年1月,陈某向朋友许某借用该小型轿车。没想到陈某委托案外人刘某将该车转卖给某二手车行。因许某的车辆曾在该二手车行典当过,二手车行在许某未到场的情况下,未取得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资料,未获得许某授权的情况下,便向刘某支付5万元,收购了该车辆。

许某多次找到陈某讨要涉案车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21年3月,许某在该二手车行发现涉案车辆,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陈某表示为了借钱暂时将车辆质押给了二手车辆。许某要求二手车行返还车辆,但二手车行要求许某归还陈某所借本金及利息才同意返还。

因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陈某又不作为,没有将车子赎回。二手车行拒不归还车辆,许某讨要无果后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许某认为自己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手车行属于无权占有,应当依法返还车辆。二手车行辩称,公司属于正常收购二手车,刘某办理收车手续时称贷款没有结清,要求先支付5万元将贷款还清之后,才能将所有权证交出。刘某提供了陈某的过户手续及二手车转让合同,才同意将5万元支付给刘某。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行作为从事交易服务的个体户在受让该车辆时,明知刘某系无权处分人。同时刘某未提供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刘某的授权书等,二手车行并未尽到审慎义务,其在取得车辆时不能认定为善意。二手车行支付5万元与涉案车辆的价值并不对等,不能认定为合理的价格转让。另外,本案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于质押情况并不知情,且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与二手车行签订质押合同,故二手车行对于质押权不能善意取得。因此依法判决许某、二手车行返还原车辆。

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善意取得转让的物权:(一)取得该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二手车行作为从事买卖二手车的市场主体,对收购二手车拥有较为专业的经验,占据卖方市场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二手车行明知刘某为无权处分人,同时在收购该车时刘某并未提供齐全的手续,因此可以认定二手车行在主观方面是恶意取得。另一方面,该车为2020年3月购置的中高档车,二手车行仅以5万元取得该车,以极低的价格取得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物品,支付对价明显不合理,因此在客观方面同样可以推断二手车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依法认定为恶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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