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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容不得畏手畏脚”!最高检这项改革很大胆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作者:许博宁 时间:2022-03-07 12:49:01 

两年以来,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在最高检的推动下,已悄然成势。

涉罪企业,能不能继续生存下去?企业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动辄几千人的生计,该何去何从?2020年3月,经过研究论证,最高检决定大胆开启一项尝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何谓大胆?

有法学界学者尖锐地指出,“有没有顾及被害企业的感受?被害企业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了吗?如果被害企业的利益得不到挽回,会不会对司法产生怨怼?”

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合规不起诉会不会成为一种反向的激励机制?”“刑事合规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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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围绕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担忧与争议不断,最高检毫不避讳,也并未却步。

“检察机关能不能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管理?通过设置合规考察期,避免涉案企业‘一放了之’。”

最高检成立专项工作组,经过多次联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召开企业合规主题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详细对比中外相关制度,论证企业刑事合规可行性基础上,最终一锤定音:

“改革容不得畏手畏脚,只要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对人民群众有利,我们就要大胆试、大胆闯!”


“简单放过违法犯罪的企业,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公平吗?”

事实上,试点的前半年,外界鲜为人知。毕竟理论上的充分论证,替代不了实务工作,试点工作进展缓慢。

广东深圳,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因低报价格进口榴莲,该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公司是一家拥有员工5000人的集团企业,经营发展良好。长期以来,一直是正规报关,低价报关属于偶发现象。

2020年3月,检察机关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选定了6家基层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试点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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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放过违法犯罪的企业,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公平吗?”试点过程中,检察官们常常扪心自问。

前述案件发生后,该企业积极与海关、银行合作,还主动探索水果进口合规经营模式。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启动为期一年的全覆盖式进口业务流程合规整改工作,在董事会层面设置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成立了合规部统筹管理全集团合规管理工作,实现合规管理对所有业务及流程的全覆盖。

“我们将合规要素加入到企业文化中,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让每一名员工都具备合规意识。”该企业合规部负责人说,合规不仅要“合”程序,更要“合”观念、“合”思想,只有让“规”常记心中,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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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看到了希望,避免了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出现生存危机,最终成绩斐然。该公司实现了年营业收入25%、年进口额60%的逆势同比增长,被当地评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


“有的试点检察院,半年多时间都没有办理过一起合规案件”

但凡开拓,总是艰难的。看着这项改革逐渐落地生根的吴峤滨,是最高检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办公室成员,他坦诚地说:“最困难的,就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有的试点检察院,半年多时间都没有办理过一起合规案件。”

难在法律政策尺度把握上。比如,个别试点地区曾出现“开展合规即代表不起诉”的倾向。

对此,最高检多次强调,对不诉、公诉案件均可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开展合规并不意味必然对企业予以不起诉处理。

难在形成改革合力上。有的试点检察院虽然积极推动,但因为合规建设涉及企业的经营、纳税、环保等诸多方面,单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出具周密详尽的合规考察方案。在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时,却又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推进不力。

对此,最高检积极联系对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做好顶层设计,加强行刑衔接。

难在合规考察模式的选择上。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合规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但全面合规成本高,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说,无力承担合规成本。

为此,最高检及时总结推广上海市检察机关的“简式”合规模式,通过向中小微企业制发以合规为重点内容的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方向,根据企业后续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难在合规考察期限与办案期限冲突上。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间大多在三个月到半年,合规时间设置较短,合规成效难以在短期内充分显现。但是,如果设置考察期过长,则会与既定的办案期限冲突。

针对此,最高检明确,试点地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可以考虑用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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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种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边试边改、边改边进。直到2020年9月,伴随一场研讨会的召开,一场司法探索石破天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一次真正进入公众视野。


“每一个岗位都明确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合规建设给我们公司带来非常积极的变化,每一个岗位都明确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公司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序。”

谭某是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从事不锈钢产品生产,因一时贪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万元,被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事发后,谭某主动认罪认罚,提交了合规申请书和合规承诺,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规建设,在3个月考察期内排查整治了5项刑事风险点。考察期满后,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监督考察组评估认为,企业建立的合规体系达到刑事合规标准。

2020年5月,张家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如今,谭某的企业再次实施技术升级,又吸纳了20余名工作人员,企业利润增长一成。

企业合规究竟意味着什么?

随着试点的深入,答案慢慢显现——不仅是平等保护企业,更是在帮助千千万万个企业背后的员工和他们的家庭,为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贡献。

江苏省张家港市委书记韩卫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围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既帮助企业提升了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又加快了我市迈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步伐。”

曾参与了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的一位企业负责人的感受更为直观:不仅挽救了涉案企业,更重要的是带动关联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守法经营,起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2021年3月,在第一期试点开展一年之际,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选取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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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试点范围再次扩大。最高检明确,非试点省份及试点省份的非试点地市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

至今,全国试点地区已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数以万计的企业员工和家庭得以继续安心工作,共享国家法治建设带来的司法红利。


“动机不纯,不合格!”

但厚爱不是溺爱。

2021年12月16日,北方寒风凛冽,但全国工商联的办公楼里,却热火朝天——一场筹备已久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座谈会”应时而开。

这场被誉为“华山论剑”的企业合规改革座谈会,汇聚了最高检、全国工商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九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商企业合规改革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设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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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上述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标志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原来,随着试点的深入推进,最高检发现,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而这正是改革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核心。

为何把它摆在如此重要的位置?案例最具说服力。同样是在湖北,两家公司一正一反的表现,最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局。

湖北黄石一家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企业启动合规监管,促令企业合规整改,健全财税管理等制度,经第三方组织评估予以充分肯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企业不仅没有垮掉、一走了之,还在当地扩大投资超亿元,促进当地就业13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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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湖北随州某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第三方组织认为涉案企业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整改不主动不到位,给出“不合格”的合规考察结果。检察机关据此依法提起公诉,坚决防止企业滥用合规逃避刑事制裁。

“第三方监管人有自身的专业优势,能够从不同角度参与监督评估工作,增强了合规考察的专业性。”为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设计极为重要。

2021年9月,也就是意见下发后的3个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工商联主动提出,将办公室设在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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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意见的两个配套文件《〈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层面,一批专人人员被收入人才库。

自此,这项由检察机关发起的改革试点工作,真正从一家独奏发展成了多家联台的交响合奏。


“一项有生命力的制度,一定是得到立法肯定的制度。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还不足以形成成熟的试点经验,最高检应该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中发现积累更多经验,推动立法修法。”

强烈的呼声引起了最高检党组的高度重视。2022年1月17日,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明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今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可适用合规监管整改的都要用,为推动立法打好基础。最高检要抓紧开展立法建议研究工作。”

两年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始终以敢为人先的气魄,在中国司法界稳步推进。无论是起初的理论争议,还是实践中的摸索前行,最后均已向社会证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既是企业长久良性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中国企业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果用四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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