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检察联合新化公安对县域宾旅馆、娱乐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文章来源:新化检察 作者: 时间:2022-04-14 11:29:05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助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有效落地,4月7日晚,新化县检察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宾(旅)馆、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突出问题,联合新化县公安局对县域宾(旅)馆、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仔细检查了宾(旅)馆从业者是否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是否如实登记未成年人信息、履行询问职责,是否知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落实的“五必须”要求等情况,现场查阅了未成年人入住台账资料,并就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个别宾(旅)馆存在未如实登记入住未成年人信息、未履行询问义务的,当场责令整改,并要求配合调查以待处理。
通过对网吧、KTV、酒吧等场所检查发现,大部分场所积极响应疫情防控要求,自主停业,但仍有少数娱乐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顾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擅自营业,检查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查验了营业执照及是否在显眼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识,并详细询问了工作人员在核实身份信息、实名登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方面的情况,核查了员工花名册及接待登记台账,检查是否存在雇佣未成年人或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情况。
“利剑护蕾”专项行动以来,新化县检察院多次联合公安、文旅广体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通过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宾(旅)馆、网吧、KTV、酒吧等场所的经营秩序,增强了场所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该院将持续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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