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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1.3亿,湖南一女子被判无期!男友及下属也栽了!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湘潭中院 作者:李灿、高喜朝、周晓雨 时间:2022-04-26 16:07:01 

何以解忧,唯有暴富,

但当巨额资金放在你面前的时候,

一定要抵挡住诱惑,

否则一不小心,

就有可能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下面是一个女人和四个男人

涉及1.3亿元的案例


备用公章+掉包U盾,女子窃取合作对象1.3亿元

2016年以来,女子陈莉与被害人岑某 (浙江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有业务往来。2020年3月11日,二人商定由岑某向陈莉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入1.3亿元人民币并办理定期存款,通过将该定期存单质押给银行后,开出1.3亿元的承兑汇票给岑某,陈莉再按日息千分之2.5的标准向岑某支付拆借费及后续贴现费用。

3月12日,岑某通过公司向陈莉公司转入1.3亿元,并办理半年期定期存单。为防止存入陈莉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失控,岑某按照约定将陈莉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以及银行定期存单、密码器、公司账户绑定的银行U盾收由自己保管,随后将该存单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质押。双方原计划是次日开出1.3亿元的承兑汇票,但因陈莉公司中征码问题,暂时无法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于是当晚陈莉将该笔1.3亿元的定期存单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索回。

3月13日下午,陈莉使用其备用的另一套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向银行申请将定期存单改为活期。3月14日下午,陈莉又采取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了岑某保管的公司银行U盾,并在3月16日上午,使用窃取的银行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移人民币9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盲目高风险投资。

物证

陈莉用于掉包的银行U盾、备用公司印章以及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所用的工具。


明知涉嫌犯罪,男友和下属仍帮其“跑路”

金平与陈莉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浩则是陈莉公司的一名职员。陈莉窃取了岑某的大额资金后,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了张浩的银行卡内。张浩明知这些都是盗窃所得赃款,仍给陈莉取现200万。陈莉将该200万交给金平藏匿,后将该卡内最后剩余的28.5万人民币留归张浩。

陈莉因盗窃案发被公安机关追捕,金平得知该情况后,购买了手机及不记名手机卡供陈莉、张浩及自己三人单线联络,并提供车辆供陈莉逃避追捕使用。张浩则驾驶车辆在城区不断移动位置,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三人虽“苦心”逃避追捕,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莉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陈莉到案后,金平仍藏匿陈莉的手机,并将自己的手机关机以逃避侦查。截至金平被抓获归案,200万现金已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投资和挥霍。

分别构成盗窃罪和窝藏罪,三人均获刑入狱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陈莉退赔被害人岑某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后,陈莉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平、张浩明知陈莉被公安机关追捕,而为其提供车辆、手机等帮助其逃匿,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全案事实以窝藏罪判处金平有期徒刑五年、张浩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两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他人需要明辨是非,不可意气用事、盲目帮助。在面对亲朋好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正确的方式是规劝其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否则,所谓的“仗义”帮助行为,不仅不能够帮助朋友逍遥法外,还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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