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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改货车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牟利 岳阳云溪区法院:构成危险作业罪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琛、晏可慧 时间:2022-05-11 17:03:11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付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8月,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白某某,两人谈好由白某某从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95号汽油给付某。后付某在云溪区某街道原建筑公司废弃无人居住的院内,将一台厢式货车改装成了一辆移动加油车在此院内为他人加油。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付某共计从某石化有限公司白某某处购买了95号汽油144吨,总价值为64万余元。付某将购买来的汽油采取散卖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私自改装的移动加油车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在帮他人加油操作过程中存在危险作业的行为,共计违法所得4万元。2021年3月23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获了其改装的移动加油车,该车内尚有净重0.77吨的汽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定:该油罐内样品闪点低于6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案发后,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全额退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官提醒各位消费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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