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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发布6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怀化中院 作者: 时间:2022-06-08 11:46:09 

案例1:丁某某等3人诈骗案

通过社交软件交友诱骗女性投资理财

【基本案情】

丁某某、陈某、陈某某受邀前往老挝并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诈骗流程为先由业务员利用诈骗集团提供的装有诈骗软件的工作手机,通过抖音、陌陌、百合网等社交软件筛选女性添加为好友,根据事先拟定的诈骗话术,以设定好的男士虚假身份和对方聊天发展为朋友、情人关系,取得对方信任后交给组长等人按事先编排好的话术继续与对方聊天,并向对方推出“腾讯理财通”“腾讯投资”“聚融金服”等诈骗软件,采用先让被害人小额投资可得可观利润并返本返利的方式让被害人产生投资兴趣,诱使被害人向指定的私人账户内汇款实施诈骗。之后以多充多送、有充值活动及本金须充值到一定金额才能支取本金等为由不断诱骗被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并无法支取,进而骗取被害女性钱财。丁某某伙同他人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88.5万元,陈某伙同丁某某等人骗得被害人人民币208.5万元,陈某某伙同他人骗得被害人人民币21.9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陈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骗取被害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丁某某、陈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并呈现跨国境、集团化作案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丁某某等三人在境外通过诈骗软件聊天引诱女性添加为好友,然后采用虚假男士身份与被害女性聊天并发展为朋友、情人关系,诱骗、承诺被害女性小额投资即可得可观利润并顺利还本还利的方式在具有博彩性质的赌博平台投资理财,进而骗取被害女性钱财,对此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财富观、投资观,切勿被所谓的朋友和蝇头小利冲昏头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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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李某峰等2人诈骗案

QQ空间QQ群诱骗未成年人发红包返利

【基本案情】

李某峰、李某勇因缺钱,便相约利用手机在QQ空间、QQ群发布进群发红包返利的虚假消息进行诈骗。李某峰、李某勇在QQ空间发布了进群发红包返利的群二维码图片,该群里发了一个图片上写着发30元返利108元、发500元返利6888元等。后未成年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扫码进入QQ群添加群主为好友,群主又提供了一个“经理”的二维码,称添加“经理”后会有大额返利。徐某某按要求操作后,“经理”以返利需要验资为由,要求徐某某用其母亲的微信向李某峰的微信转账四笔,金额共计人民币3699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峰、李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峰、李某勇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在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他们在使用家人手机或登录家人的聊天账户时陷入骗局,被骗财产,这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和老师要多关注未成年人子女使用手机的情况,多向未成年人普及防骗知识,同时不要让孩子知道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未成年人在使用手机时,谨慎添加陌生好友及陌生群组,不要轻易将家人的身份及通讯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对于手机支付大额支出要征得监护人同意,切莫擅自转账,导致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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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李某某等3人诈骗案

建立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李某强通过某投资理财群主动添加被害人佘某微信。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李某强、刘某某、李某生和“黄总”(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搭建了一虚假投资平台,然后利用微信群、打电话等方式对外推广介绍该平台的框架和运营模式,并虚假承诺会员退币会原价收回。同时约定会员投资所得60%的资金存放在李某强的私人账户,其余40%的资金由四人平分。

2020年1月31日,李某强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取得了佘某的信任,佘某先后通过网银向李某强转账30万元,李某强则在平台账户为佘某调取了150万CK积分。骗款后,李某强按照事先约定分给刘某某、李某生各3.2万元,其余款项被其挥霍一空。同年4月底,该投资平台因无任何资金回收会员积分等原因而倒闭,佘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该投资平台退积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借款投资被骗等原因,2020年6月初佘某在出租房内自杀身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强、刘某某、李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案,李某强等三人利用被害人迫切想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赚钱的心理,通过承诺投资返利、低风险等方式利用各种互联网渠道邀请被害人进入平台投资,进而骗取钱财。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与传统诈骗方式相比,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诈骗欺骗性、迷惑性、隐蔽性更强,危害群体范围也更大。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购买股票、金融理财等产品,要通过正规的机构。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贪心,要警惕,切莫轻信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外汇投资等虚假投资理财平台,当对方提出转账要求时,牢记“不轻信、不转账、不透露”,切勿掉入他人设计好的连环“陷阱”,不可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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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秦某某诈骗案

建立虚假外汇app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

【基本案情】

秦某某购买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安排其妻租用房屋作为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网络QQ找人制作用于实施诈骗的“环球外汇”“嘉盛集团”“兴业外汇”“艾福瑞投资理财”等虚假外汇APP平台,招募并向胡某某等多人传授诈骗方法,由胡某某等人使用秦某某派发的专用手机,向专门制作微信群的人购买微信群。买来后由其中一名招募人员当群主,其他人入群冒充已投资的客户,并在群内发布投资广告语以及获利截图,用来吸引客户,营造投资氛围,获取客户的信任。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联系群主后,群主添加对方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客户信任,推荐客户下载安装虚假的APP平台炒外汇。秦某某等人通过修改平台数据骗取被害人田某某、苏某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招募并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秦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秦某某通过购买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虚拟外汇购买平台,安排同伙入群充当托儿,制造通过在群内发布的虚假外汇购买平台获利的氛围,引诱被害人以试试看的心态,先以小额投资,获取较高比率的回报后投入大额资金,再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致使被害人不能登录平台,之后删除拉黑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在此提醒:切勿随意加入网络交友群,未知链接轻易不点开,通过手机官方应用市场下载APP,同时注意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网络密码,遇事要及时跟亲友或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不轻易转账,不掉入一夜暴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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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徐某某诈骗案

利用虚假刷单返利诱骗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徐某某通过同事发送在微信朋友圈的刷单广告及二维码便添加了微信名叫“苏鹿”的微信号,“苏鹿”声称交纳保证金就可以刷单赚钱,刷单分两档,其中皇族会员需要交纳599元保证金,一个月刷满100单或累计200单可退保证金,且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成为“客服”,成为“客服”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可提成180元到300元不等。至尊会员需要交纳399元保证金,一个月刷满150单或者累计300单可退保证金。后徐某某被“苏鹿”拉进名叫“凤凰商盟”的微信群,在该微信群内向名叫“凤凰商盟财务”的人交纳599元保证金后,徐某某便开始以“兼职刷单可获高额佣金”的名义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送刷单广告、微信二维码进行宣传。刷单一段时间后,徐某某发现刷单任务根本无法完成,但为了获取高额提成,隐瞒刷单无法完成的事实,并与其上线制造虚假工资发放记录发送到朋友圈宣传吸引、发展下线人员从而骗取保证金。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徐某某发展谢某某等40余名下线,从中非法获利14941元。徐某某在归案后退缴赃款1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淘宝等购物平台刷单为由拉下线骗取保证金,仍帮助他人通过拉下线交保证金抽成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徐某某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刷单是违规违法行为,背后是骗子设下的连环圈套,一切以“刷单还利”赚取佣金的都是诈骗。本案中,徐某某轻信同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的赚钱介绍,在有贪图小便宜的心理驱使下,最终掉入了诈骗的圈套。后徐某某明知系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提成,故意隐瞒刷单无法完成的事实,并与其上线制造虚假工资发放记录发送到朋友圈宣传,吸引、发展下线人员从而骗取保证金,最终使自己也身陷牢狱之灾,害人又害己。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网上所谓的高额回报的兼职信息,千万不要被蝇头小利诱惑。寻找兼职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要先交纳保证金或先行支付的工作,务必要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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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舒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舒某某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出售给周某某。同时,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将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U盾及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了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舒某某的微信转账支付400元。舒某某向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嫌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出售的信用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倒卖实名信用卡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贪取绳头小利而出售自己的信用卡、银行卡,虽然办张银行卡轻轻松松,一卖也能赚钱,看似“躺着就能赚钱”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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