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审结“诈骗巨额养老床位费后偷越国境”案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文章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李灿 时间:2022-06-14 11:54:22 

“缴纳公寓床位预订费,既可每月发放消费补贴,还可获得9%-14%的年收益”,972人由于轻信“承诺”,导致养老钱被骗。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告人童某某、彭某某、谭某、王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周某某等人退赔受害人损失。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成立湖南松鹤居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居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公寓项目开发、老年人养护及养老产业等。

自2017年10月以来,松鹤居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养老公寓服务的名义,以缴纳公寓床位预订费,既可每月发放消费补贴,还可获得9%-14%的年收益作为利诱,吸引客户以预缴床位费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与客户签预订居住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为吸收资金,松鹤居公司专设市场部并下设九个业务部,负责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吸收资金政策,并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要求。被告人童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市场部,发放业务提成并为市场部举行客户活动提供保障。被告人彭某某、谭某担任市场部负责人,均负责主持市场部的日常工作,布置业绩任务。被告人王某等人担任各业务部部长,负责带领部门业务员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以此获取业绩提成。

松鹤居公司通过安排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授课、聚餐等活动公开宣传上述项目,向社会吸收了大量资金。松鹤居公司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偿还周某某个人债务等。经查明,松鹤居公司自成立以来,吸收且未退还集资款本金5500余万元,涉及人数972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吸收资金支付个人欠款1300余万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松鹤居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以松鹤居公司老年公寓工程建设为名,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且收取5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施工并因集资款兑付压力逃往境外,同时,其收取的50万元保证金被挪作他用。为逃避松鹤居公司集资款的兑付压力,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打洛镇偷越至缅甸小勐拉,事先了解境外藏匿环境。数天后,被告人周某某又从缅甸小勐拉偷越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打洛镇,并返回湘潭做好逃往境外的准备。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打洛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直至案发被抓获。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童某某、彭某某、谭某、王某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童某某、彭某某、谭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童某某、彭某某、谭某、王某等人均系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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