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个体户”转让经营资格却未进行工商变更,发生债务应如何承担?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刘琪 时间:2022-07-18 13:07:13湖南长安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刘琪)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资格却未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导致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此时债务应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周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周某与赵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租赁给赵某经营,但实际是由赵某与李某合伙经营,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仍登记为周某。2021年5月起,某粮油批发部应赵某、李某要求,每天为“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供应生产经营所需食材,并由赵某、李某聘请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2021年5月至11月,“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共欠某粮油批发部53,703元未付,对此赵某、李某无异议。此后,赵某、李某因合伙事宜发生矛盾,“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关闭。2022年1月,周某将“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销。因案涉债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某粮油批发部遂将周某、赵某、李某共同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将“桂阳某自助烤肉海鲜店”转让给赵某、李某经营,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存在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条例》亦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且不允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本案中,因登记的经营者周某放任实际经营者赵某、李某以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和债务,案涉53703元债务应当由周某、赵某、李某共同承担,但周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就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实际经营者追偿,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会要求工商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对债权人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在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完成经营者的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因实际经营者对外经营产生纠纷一起被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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