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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父亲离世,遗产分配引纠纷,子女对簿公堂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进东 时间:2022-08-17 16:22:13 

湖南长安网8月17日讯(通讯员 黄进东)父亲去世后,留有遗产由大哥掌管,次子因遗产分配迟迟未达共识,于是将大哥和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均等分配遗产。近日,桂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被继承人曹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曹某的父母和妻子均已经先于其去世。曹某与其妻子共同生育有长子曹甲、女儿曹乙、次子曹丙。曹某遗留有银行存款71000元,现该款由曹甲控制。曹某去世后,其原单位给家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合计50000元。曹甲、曹丙双方确认曹乙患有精神疾病,平时由曹甲进行照顾。曹丙与曹甲之间因曹某的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曹丙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均等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曹某生前遗留的银行存款71000元为曹某的遗产。对于抚恤金和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给予的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产生相关费用的经济帮助。抚恤金与丧葬费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属于公民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于曹乙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他人照顾,缺乏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曹甲辩称曹丙曾承诺过自愿放弃继承权,将所属部分给曹乙以及曹丙未尽到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但未举证证明,故对曹甲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被继承人曹某的遗产,法院确定法定继承人曹乙对遗产的继承份额为60%,曹甲、曹丙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各为20%。因被继承人曹某遗留的银行存款71000元由曹甲控制,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曹甲支付曹丙遗产分配款14200元。

法官提醒: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解决纠纷,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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