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法治湖南>以案说法

被草绊倒,竟放火“烧山”?可真刑!

 文章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2-10-31 18:28:38 

案件简介

2021年1月中旬,临澧县谭某某在某村朋友家中晚餐饮酒后,沿山间小路返回,因酒后在行进途中,多次被路边割下的枯草绊倒,心中不爽,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枯草点燃,之后,谭某某在行进途中又两次点火焚烧路上的枯草,以致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50余亩。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图片

酒后冲动一把火,醒来已在派出所。

森林防火无小事,莫拿法律当儿戏。

受今年下半年极端干旱天气影响,湖南省森林火险等级已达到极度危险等级,森林防灭火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湖南省封山禁火令》,明确规定本省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封山区域。封山区域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图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