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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柔性司法破程序困局 实质解纷暖务工人心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龚卓 廖玉叶 时间:2026-06-16 17:19:05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龚卓 廖玉叶 娄底报道

近日,涟源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理念,成功调解一起务工人员受伤维权纠纷。针对当事人因法律认知偏差陷入的维权僵局,法院以柔性司法化解矛盾,切实弥补群众损失,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由选错致困 务工维权遇阻

原告祝某在涟源某工地安装彩钢瓦时意外受伤。为维权,祝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雇主及工地管理人员等诉至法院,主张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祝某与雇主之间实际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其主张的劳务关系,遂依法驳回其起诉,同时告知祝某可通过劳动争议途径主张工伤待遇。随后祝某另行起诉主张工伤赔偿,但因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法院无法直接支持其工伤待遇诉求,维权再次受阻。

法院主动调解 一次足额赔偿

为切实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办案思维,主动约谈雇主、工地负责人等各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剖析利弊,明确指出:赔偿责任无法规避,若调解不成,各方还将持续耗费时间、人力和诉讼成本。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各方当事人明晰法律后果,自愿参与调解。考虑到务工人员维权能力弱、流程繁琐的现实困境,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居中协调、反复磋商,平衡各方合法利益。最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一次性结清全部赔偿款项。这起维权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各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跳出程序桎梏,实现多方共赢

此次审理中,涟源法院跳出程序桎梏,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既免除了当事人反复诉讼的奔波之苦,足额保障了受伤务工人员的赔偿权益,又高效化解了涉诉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相融、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普法小贴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别再分不清

很多务工人员在维权时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导致“走错门、告错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 “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 等特点。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维权路径不同:绝大多数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即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下情形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劳动报酬争议调解协议,劳动者直接起诉的;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予确认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起诉的;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起诉的。);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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