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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有“法”|这一定义,为何是湖南矛盾纠纷化解的“总开关”?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时间:2026-07-17 1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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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如果将《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比作一台精密运转的基层治理“机器”,那么《条例》第二条关于“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定义,便是启动这台机器的“总开关”。

这一定义明确:“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等各种合法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短短一句话,道尽了湖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核心逻辑:机制而非单一手段,联动而非各自为战,及时有效而非程序空转。

这一定义,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湖南法治化落地的最精准注脚。

过去,群众遇到纠纷,往往要在行政投诉、人民调解、仲裁诉讼之间来回奔波,各部门虽各司其职,却缺乏有效贯通,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困局。该定义则明确要求,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并非孤立选项,而必须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治理链条。

“这一定义的根本意义,在于确立了矛盾纠纷化解从‘单兵作战’转向‘体系协同’的法治原则。”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陆昌辉指出,制度的意义,在于让矛盾纠纷化解有路可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该定义强调了“各种合法途径”,是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充分尊重。它意味着,化解矛盾纠纷不必都挤“诉讼”这一座独木桥,群众可以根据纠纷性质、金额、情感关系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纷菜单”。

可以说,《条例》中的这一定义,为全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确立了总的指导思想与行动框架。它既是一张“设计图”,要求各地各部门将各类解纷资源有机整合;更是一份“承诺书”,承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通道。

当每一起纠纷都能被精准分流至最适宜的解纷轨道,群众自然会发自内心地认可“有矛盾,先调解;要解纷,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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