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如厕”夜入民宅行窃,“零口供”累犯终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6-07-29 17:33:37深夜借口“上厕所”,实则翻墙入室盗窃。面对讯问,前科累累的欧某始终拒不认罪,以为“零口供”就能脱身。7月27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经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衡阳市检察院二审出庭支持公诉,欧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时间回到2025年8月30日晚。欧某与朋友驾车途经衡山县东湖镇时,突然称要“上厕所”,让朋友路边停车等候。趁夜色,他伪装后翻墙潜入当地居民刘某家中,撬开二楼防盗窗,盗走衣柜内10500元现金,随后若无其事地返回车内离开。
同年9月5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的欧某,比一般的盗窃嫌疑人更难对付。他曾于2011年、2024年两次因盗窃被判刑,反侦查意识强。这一次,他自认做得“干净”——没留指纹、没落痕迹。面对讯问,他反复只有一句话:没偷过,存进银行的1万多块钱是“朋友还的欠款”。

承办检察官正在审理案卷。
“朋友是谁?”“什么时候借的?”“为什么还的是现金?”检察官连环追问,欧某全都答不上来。他辩称“朋友还钱”,却说不出还款人姓名;他声称手头不缺钱,可就在案发前一天,他还在微信上找人借“200元用几天”。
更铁的证据来自一串编号——钞票冠字号。被害人刘某被盗的现金中,有5000元是案发前不久刚从银行取出的。公安机关调取了欧某案发后存入ATM机的现金记录,其中21张百元钞票的冠字号,与刘某取出的那批现金完全吻合。钞票编号独一无二,这21张钱,从银行到刘某手中,再从刘某家中到了欧某的账户里,证据闭环就此形成。
承办检察官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欧某虽死不认账,但客观证据环环相扣,足以定罪。
2026年3月3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0500元。欧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4月2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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