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烧毁百亩青山 男子因犯失火罪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6-08-13 11:56:16一个未熄灭的烟头,被人随手一扔,便让百亩青山化为焦土,扔烟头者也付出沉重代价。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的失火案,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汨罗市罗江镇的某处山上砍柴。休息期间,他点燃香烟解乏,却在未将烟头彻底熄灭的情况下,随手将其丢弃在枯草丛中。烟头迅速引燃周边的枯枝落叶,最终引发了一场严重的森林火灾。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的过火乔木林地面积高达11.1068公顷(约166亩),给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发后,黄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错,并积极取得了当地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个小小的烟头,中心温度可高达700℃至800℃,足以引燃枯草、落叶等可燃物。特别是在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的季节,随意丢弃一个未熄灭的烟头,极有可能引发连片的森林火灾。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来看,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的失火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源于群众防火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以及侥幸疏忽,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触犯刑律。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应摒弃“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观念。庭审中,多数被告人均以“并非故意放火”“未预料火势失控”为由进行辩解,片面认为只要不是有意为之,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失火罪惩处的核心正是过失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群众在野外活动、农事作业中,理应知晓林区用火的安全风险。但凡因疏忽大意未预判火情隐患,或心存侥幸、轻信能够避免火情,最终引发火灾,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生态损害的,均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责,不存在“无心无责”的说法。
应树立“防火于未燃”的行为自觉。山林防火,重在预防。天干物燥时段为森林火灾高发期,广大群众进入林区踏青、劳作、祭祀、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荒、焚烧纸钱杂草等行为。野外用火结束后,务必彻底扑灭余火、清理现场隐患,确认无复燃风险后方可离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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