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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扣保费,骑手猝死后,保险公司主张不赔付 法院裁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6-09-01 11:53:54 

每日接单时,平台会自动从众包骑手配送酬劳里扣除2.5元至3元的“服务费”,用于购买人身意外险。当骑手发生意外时,这份保险真的能顺利理赔吗?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众包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回应了这一普遍疑问,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指引。

肖某某是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日常通过某众包App自主接单配送。骑手每承接当日订单,平台即扣除保费,其中猝死责任保额为60万元,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当日00:00至次日01:30。

2024年4月3日晚,肖某某突发主动脉夹层A型疾病。由于这种疾病进展快、病死率高,家属在院方告知“预后极差”后选择放弃治疗,肖某某于次日凌晨离世,死亡时间处于保险期内。

然而,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单名义投保人为第三方网络合作公司,肖某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故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保险条款将猝死保障限定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作的情形,而肖某某发病时已结束配送数小时,不在保障范围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并办理自动出院,保险公司认为肖某某的死亡不符合条款约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而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肖某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因为投保资金实际由骑手承担,并非平台合作商以自有资金支付;投保由骑手自主决定,当日是否接单由骑手自主选择,不接单则无需缴费;保障权益归属于骑手,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骑手本人,受益人为骑手及其法定家属,保障的是骑手的人身权益。至于合同上署名是谁,不影响实质投保关系的成立。

这起案件,保单已经明确约定横跨近26小时的保险期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特别约定,将猝死赔付限缩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院认定,这一特别约定属于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以醒目方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肖某某履行该项法定义务,故该条款对肖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认为,肖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是基于医疗现实的无奈抉择,主观上没有骗保,客观上也没有实质性加速或改变死亡结果。保险条款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核心目的是限定疾病发作与死亡的时间关联性,而非苛责家属必须进行无意义的过度抢救。因此,保险公司以家属放弃治疗构成独立介入因素为由拒赔,不成立。

桃江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60万元已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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