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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智勇:守护万家灯火 用心用情“断好”家务事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蒋智勇 时间:2026-01-16 10:13:16 

人民法院应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用心用情“断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家务事”,努力用司法温情守护万家灯火。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和谐稳定直接关乎社会文明安定。家事审判一头连着司法公正的法治天平,一头系着千万家庭的悲欢离合。人民法院应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用心用情“断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家务事”,努力用司法温情守护万家灯火。

深化理念认知,筑牢司法为民根基。家事案件内含的人身性、伦理性决定了家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止步于“案结事了”的常规要求,而应进一步追求“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要树立换位思考的共情式司法思维。“如我在诉”的核心在于换位思考。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其根系深扎于血脉相连的情感土壤与伦理经纬之中,强调权利义务明确划分、泾渭分明的传统审判理念并不能完全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共情式司法思维突破了传统审判理念,创新运用“情感共鸣法”,以共情式沟通打破当事人心理壁垒,将情感疏导与价值观引导融入法律程序。例如,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划分,更要关注双方当事人情感破裂的原因,带着共情倾听诉求、感知情绪,找到调解突破口,在冰冷的法条中守护人情温暖,切实防止因家事纠纷引发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将“民转刑”隐患消弭于萌芽状态。

要坚持家庭修复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夹杂着复杂的情感纠葛,矛盾背后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纽带。因此,家事审判的目的绝非简单地划分权利义务、宣告胜负归属,而是指向更深层次的关系修复,以维护家庭这个社会最小单位的和谐稳定。法官应充分了解和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对于矛盾纠纷的起源、演化、发展等来龙去脉了然于心,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的司法裁判结果要一体保护各家庭成员身份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以推进家庭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如在继承纠纷中,既要尊重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要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与道德性,在正确、合理划分遗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维护继承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和家族传统,以确保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要强化弱势群体差异化保护的裁判意识。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群体,常因经济依赖、生理弱势,在家事矛盾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家事审判中法官不能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对待,而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处境,通过法律规则的灵活适用与程序设计,实现实质正义。应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从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出发,参照当事人意愿、生活现状、身份状况及受教育程度等个案之具体因素,在法律框架内作出最适当的裁判。如在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等案件中,针对弱势一方法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对于具有隐私性质当事人难以调取的证据,要注重依职权探知事实真相,以衡平双方利益。

创新审判机制,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如我在诉”意识的落地生根,需依托创新且高效的审判实践模式。构建贯穿全程的“如我在诉”运转机制体系,是提升家事纠纷化解质效的关键所在。

要构建全流程调解体系。相较于判决,调解在家事审判中具有更高效、平和解决矛盾的独特优势。法院可以联合社区、妇联、司法局等部门,由熟悉社情民意的人民调解员或特邀家事调解员介入,以情、理、法并重的方式缓和冲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融入心理疏导技巧,引导当事人着眼长远利益,促进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事心双解”防止衍生案件产生。在执行及判后答疑阶段,更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消融分歧,做到家和万事兴。

要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家事审判注重国法、天理、人情的相互融合、统一与运用,具有其特殊性。要配强人员力量,选拔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熟悉婚姻家庭法律、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和沟通能力的法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要定期组织家事审判法官参加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审判理念,努力将法律规定、社会知识和文化传统融为一体,将国家立场、公众评价、个人感受融会贯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在处理离婚、抚养等敏感争议时,可引入心理咨询、家庭治疗等专业化团队,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为家庭关系的未来发展打造坚实基础。

要完善科学化调查取证机制。家事纠纷由于其高度的隐私性、情感性,证据收集与认定往往面临诸多难点。应完善科学化调查取证机制,根据案件特点、当事人强弱地位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人长期处于被压迫虐待的弱势地位,往往不敢也难以收集证据,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审理指南,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但无反证的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同时,构建法院主导、多机构协同的调查取证机制,明确相关单位的协助义务,建立便捷高效的证据调取通道,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全面查明。

延伸司法职能,服务社会治理大局。家事审判的特殊性要求裁判者不能止于法庭之内,而应将“如我在诉”的关切延伸至裁判之后,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方能有效预防纠纷、巩固审判成果、弘扬优良家风。

要完善判后回访制度。家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并非终点。应建立常态化判后回访制度,成立家事纠纷回访小组,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类案件,涉家暴离婚案件等特定案件进行定期回访,针对抚养费拖欠、探望受阻、心理创伤未缓解等问题进行及时干预,通过督促履行、再次调解、心理辅导或必要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案件审结之后,确保司法关怀落到实处,切实巩固家事审判成效。

要强化典型案例指引。加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宣传,注重家事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法院可以定期筛选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观导向意义的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法治微电影等形式,向公众清晰传递司法立场与价值判断。例如,可发布高价彩礼返还典型案例,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制作赡养和抚养相关微视频,传承尊老爱幼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助推老年人权益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做深做实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要推动构建协同治理格局。有效推动家事纠纷的全面、深入化解,需跳出司法单打独斗的局限,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在党委领导下,依托综治中心,联合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全面整合司法、行政、社会资源,结合地方文化特点,建立多元共治的家事纠纷防范化解体系。法院应积极探索新时代家事纠纷化解新路径,如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婚姻、收养登记等相关信息,为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与妇联合作,共同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活动,为家庭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与社区、学校加强沟通,积极开展家事法律知识讲座和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家庭经营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家事纠纷的发生。

(作者系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蒋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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