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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拖延不理赔,法院助车主追回41000元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胡佳妮 时间:2026-01-14 10:04:57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胡佳妮)车辆停放在路边被逆行车辆撞坏,肇事者弃车逃逸,保险公司签了理赔协议却迟迟不支付赔款,车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廖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84352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2025年5月12日23时许,案外人黄某驾驶汽车逆行撞上廖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导致廖某车辆受损严重。之后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肇事者黄某弃车逃逸,廖某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进行理赔。

2025年7月5日,廖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事故车辆理赔协议》,协议约定:廖某车辆按66600元推定全损处理,该车残值由拍卖公司以23600元价格回收并由拍卖公司直接支付给廖某,保险公司按推定全损金额扣除残值金额23600元及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后,向廖某支付赔偿款41000元。2025年8月,廖某多次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41000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为其所有的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廖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已就车辆达成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之合意,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

案涉交通事故致廖某的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由案外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直接选择由某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致其轿车损失予以赔偿,双方签订了《事故车辆理赔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保险理赔事宜达成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负有按该协议向廖某支付保险赔偿款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廖某支付损失赔偿款41000元,且某保险公司向廖某支付41000元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在保险范围内向肇事者黄某追偿。

判决书生效后,某保险公司限期内全数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时,投保人既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后,便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制度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避免因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或拖延而陷入困境,极大提升了保险的实用性与安全感。同时,又避免了第三者因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而逃避法律责任,符合损失填平与责任终局的保险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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