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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回家突发疾病死亡,同饮者需担责吗?法院:无过错则无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时间:2026-02-14 14:06:33 

湖南长安网讯日常生活中,朋友聚餐小酌本是常事,但若有人酒后回家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共饮者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通过明晰过错侵权责任,明确“并非只要喝酒,就要担责”。

案情简介

官某等四人与曾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23日晚,曾某提议牌局结束后吃夜宵,并邀请李某参与。席间五人共饮,至次日凌晨3时结束聚餐,当时均未出现醉酒状态,遂各自平安返家。回家不久,曾某向妻子自述身体疼痛,其妻子询问是否就医时,曾某表示再缓缓,后因疼痛加剧,于凌晨5时被送至医院就诊。经住院治疗32天,因病情危重且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出院后当天在家中死亡。曾某出院诊断显示为主动脉夹层A型、梗阻性休克、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

曾某家属认为,官某等四人作为同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及救助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符合过错侵权责任,即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主观有过错、存在侵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经证据查明,曾某此次饮酒量与其平日饮酒量相当,并无证据证明官某等四人存在强迫性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聚餐结束后曾某意识清醒、行动正常,未出现醉酒状态,且其妻子知晓聚餐一事,曾某安全到家后系处于有人看管、照顾的情形。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疾病,现有医学鉴定无法证明饮酒与发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本次聚餐的发起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及饮酒后果知晓并尽力防范,但其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平时既未服药控制,亦未在饮酒前向同饮者说明自己身体状况或者明确表示拒绝饮酒。共饮者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等一般性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综上,不能认定官某等四人对曾某死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亦不能认定曾某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需平衡社交自由与安全注意义务。认定同饮者责任,核心在于“过错”:若共饮过程中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不予劝阻,或对已陷入醉酒状态的同行者未尽到必要护送、照顾、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共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同饮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这既避免了将社交责任无限扩大,也倡导公众在饮酒社交中尽到必要的提醒与关照义务,更强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及行为风险承担责任,引导理性社交、安全饮酒。

佳节欢聚,情谊至上。举杯之际,请相互提醒:饮酒量力而行,不劝不贪杯;唯有平安相伴,才是佳节最美的圆满。让我们共倡文明饮酒,共度平安、祥和、团圆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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