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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转学?临湘法院:委托合同无效,仅退余款!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黎回香 时间:2026-03-27 22:21:08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黎回香)为给孩子办理院校转学,家长轻信“有关系、有渠道”的承诺,支付高额委托费,结果转学失败后引发纠纷。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为将儿子从岳阳转至永州某院校就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有关系”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帮忙办理转学,陈某支付6.5万元包干费用(含学费及“人情费”);若未按期转学成功,全额退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陈某依约转账后,转学事项并未办成。经多次催讨,王某仅退还2.6万元,尚欠3.9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余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托关系、走后门”方式办理高校转学,支付包含“人情费用”的款项,意图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院校入学资格,扰乱正常教育招生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明知行为违规仍付费,自身存在过错,该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行为不应获得不当利益,对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均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陈某3.9万元;驳回陈某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入学、转学必须严格遵循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法定正规流程,这是唯一合法合规的途径。

2.花钱择校、托关系走捷径的行为,不仅破坏教育管理秩序、侵害公众平等受教育权,更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3.切勿轻信“内部指标”“特殊渠道”等虚假承诺,坚决拒绝支付“人情费”“好处费”;若遭遇诈骗,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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