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救子遇难题,“法官+技术调查官”就地为民解困
文章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治网 作者: 时间:2026-03-02 16:13:30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吗?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根据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报告,审结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突破了“凡申请必鉴定”的惯性思维,法院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当事人节省了鉴定费用,做到了司法高效与便民。
衡阳市民小周突发重病长期昏迷不醒,医疗费用高昂,父亲老周想卖掉小周名下房产为其救治。按法律规定,老周需先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小周的监护人,才能处置小周名下房产。于是老周便向法院申请认定小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担任小周的法定监护人。按常规流程,老周需要联系鉴定机构鉴定小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衡阳没有这样的鉴定机构,老周只好联系长沙的鉴定机构,准备将小周送到长沙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但小周某病情危重,长途转运很不方便,而且存在极高的生命风险,邀请鉴定专家上门服务需要等很长的时间,而且费用不低,对本就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蒸湘区人民法院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司法技术处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可以适应“明伤不鉴定”机制加以解决,于是指派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调查。技术调查官邀请多名临床医疗专家,和案件主审法官一道前往小周就诊的医院现场查阅病历、检查病人及病情会诊。次日,技术调查官出具了《技术调查报告》,认为小周因患脑出血病,手术后呈植物状态,目前缺乏感知、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长期卧床的现场会诊情况,已能充分证实其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且其病情危重,异地转运鉴定存在极高风险。结合老周的监护能力及小周配偶同意老周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成年人因突发疾病导致认知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其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传统审理模式下,此类案件普遍遵循 “申请必鉴定”的刚性流程,实践中的困境是很多三、四线城市往往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鉴定只能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需要当事人异地转运、往返检查,不仅流程烦琐、成本高昂,更存在转运途中的健康风险与治疗延误的隐患,极易加重困难家庭的经济与精神负担。
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心是判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亦并未将司法鉴定作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法院突破“唯鉴定论”的惯性思维,公正司法,由技术调查官和办案法官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司法鉴定程序,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蒸湘法院的这种“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专门性问题多元查明机制的有益探索,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程序冗余与风险隐患,又能在法律框架内,灵活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司法程序更贴合群众需求,让专业认定更贴合个案实际,更能以高效、审慎的方式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状态,及时实现对失能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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