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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跑腿”赚快钱?两男子因“掩隐罪”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彭沈滢 马皓韬 时间:2026-04-02 15:37:53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彭沈滢 马皓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田某、吕某因帮助转移赃款34.6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田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飞机”结识了自称“财神”的上线。在对方“轻松赚钱”的引诱下,田某答应帮忙转移诈骗等犯罪资金,后拉拢吕某加入。田、吕二人明知经手的现金是诈骗赃款,仍多次完成转移操作,共计转移现金34.6万元。

他们的“无接触接头”流程十分固定:吕某按上线指令,到指定地点取走被害人因被电信诈骗放置的现金,转手交给田某;田某再根据指示,将现金放到新的指定位置,由“财神”最终取走。通过这套“跑腿”操作,田某获利5千元,吕某获利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田某、吕某明知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前科记录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

1.认清法律红线:明知是赃款,即便仅“取送现金”,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资金来源存疑、交接方式诡异时仍参与,法律上即认定为“明知”,必担刑责。

2.远离非法工具:境外“飞机”等不受监管的聊天软件,是犯罪联络的常用渠道。远离此类工具,不加陌生好友,从源头规避风险。

3.守好法律底线:遇陌生人求代转资金、借银行卡,务必坚决拒绝;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报案。不做犯罪“帮凶”,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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