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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一天遭遇工伤,工资标准及工伤赔偿基数如何确定?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6-05-14 10:05:52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也是大多数劳动纠纷的核心。到岗上班一天便遭遇工伤,在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人工资”及工伤赔偿基数?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李某于2024年1月14日入职岳阳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岳阳某产业园项目木工班工作。2024年1月15日,被告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双方就工伤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417元/月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岳阳某劳务公司赔偿被告李某16万余元。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为:伤残等级十级。岳阳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云溪区法院,要求判决岳阳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李某工伤待遇赔偿16万余元。

岳阳某劳务公司辩称,李某于案涉工地工作才一天即受伤,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作遭受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情况,仲裁裁决应当按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李某的工伤待遇认定问题,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之规定,李某于2024年1月14日进入案涉工地工作,次日受伤,应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417元/月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岳阳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1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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