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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达7万元的“包过”费——跨市组织考研作弊,4人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徐高 赵明 时间:2022-11-20 16:43:13 

湖南长安网11月15日讯(通讯员 徐高 赵明)事先培训考生使用设备,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为携带设备进考场的考生提供考试答案,形成跨市组织考研舞弊犯罪链。11月1日,这起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组织考试作弊案,法院一审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轻信考研“包过”,英语刚开考就被抓

2021年12月25日下午,湘潭市岳塘区某学校正在进行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英语科目的考试,但刚开考不久,监考老师陆续抓出几名携带小型耳机作弊的考生。

“上班后慢慢有了学历恐慌,本科文凭太低,我的学校又不出色,一直想考一个非全日制研究生提升自己,之前考了几次都差一点,别人介绍说王老师这里可以‘包过’,我就来试一下。”作弊考生交代,上午科目考试有几人陆续收到了选择题答案,但也有考生反馈没有收到答案,而他是在下午一开考就“栽了”。

随后,警方在学校附近的公园当场抓获一名负责看守设备的男子朱某,并根据供述又抓获两名嫌疑人王某、罗某,一个跨市组织舞弊犯罪网络浮出水面。

考生口中神通广大的“王老师”,就是这起舞弊案的组织者和“技术总监”王某。在外人看来他就是个做学历教育网络培训的老师,他的机构提供培训课程,帮助学员提升成绩拿到对应的考试证书。但背后,他早在几年前便开始打着所谓“包过”的旗号组织企图走捷径的考生进行舞弊,可屡屡失败。

2021年9月,王某提前谋划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舞弊,主要针对在职考研考生,为他们提供综合、英语等学科的考试答案。承办检察官梳理案情发现,王某从技术层面下手,利用这几年积累的“经验教训”,网购了“先进”的发射设备、接收设备及耳机,并自行测试了几次,准备在2021年的考试中打翻身仗。

技术稳妥了,下一步就是招揽生源。王某这次又邀请了从2019年就合作的“老搭档”罗某加入,拍着胸脯保证,这次有办法“包过”。

王、罗两人结识于学历教育业务培训,2019年,王某向罗某透露,自己在研究生考试的答案信息渠道,还有机器可以作弊将答案传到考场。如果学员在罗某那里报名,王某可提供辅导资料、作弊机器,最重要的是可以承诺“包过”,保证不过退费。“我只按人头收个技术费,至于你赚多少,你自己定。”王某的承诺让罗某动心了。2019年、2020年,罗某连续两年帮王某招收长沙本地考生,但均因信号差、设备故障等原因作弊失败而退费告终,但其中部分考生选择“二战”而没有申请退费。王某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于长沙各考点考场纪律严格,自以为湘潭考点相对管理较松,决定在2021年转战湘潭试水。

想打“翻身仗”,却被一网打尽

但这次的考生均是往届生,无论户籍还是工作地都非湘潭。根据规定,往届生报考只能选择户口所在地或者是工作所在地,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则需要提供工作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那么,他们是如何在“王老师”安排下,异地报考并作弊的呢?

“他说有办法让我通过,并让我在湘潭市报名,他给我提供在湘潭报名的工作证明、社保证明。”一名娄底籍的考生交代。2021年10月,研究生招生考试开始报名,王某的“生源”基本已经确定,但这次招揽的考生都不具备在湘潭报考的资格,王某就利用技术手段,帮10名考生成功完成湘潭考点报名。

2021年12月18日,准考证开始打印,王某前往考点附近踩点,安装调试信号发射装置并测试接收信号,安排朱某在考试当天负责看守设备并望风。12月24日,在考试前一天晚上,王某分别在考生宾馆房间内组织考生集中培训,教授设备的使用。12月25日下午,岳塘区考点英语考试中“爆雷”,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无处遁形。当天警方便将王某和朱某现场抓获,第二天将长沙家中的罗某抓获。2022年1月20日,岳塘区检察院对王某、罗某、朱某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

“我们发现,在罗某的供述中还提到了一位同样做学历教育的‘谢老师’,有考研需求学员在与‘谢老师’沟通后被介绍给罗某,再由罗某从中与王某协调联络作弊事宜。”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谢某也有可能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有其他证据材料与嫌疑人供述相印证,经研究讨论,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捕。2月24日,警方在长沙一小区将谢某抓获,岳塘区检察院于3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

通过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谢某的确也是王、罗二人的“老搭档”,2019年经罗某邀请加入,将考研“包过”方案与自己所在机构的学历教育培训内容“搭车”销售,但前两年考生均未通过考试,按照协议予以退还费用。本次其中一位考生的“包过”费用高达7万元,共收取考生费用20余万元,按比例将分别交给罗某、王某。

6月1日,岳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4人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试作弊已入刑,切勿以身试法

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关系国家发展,关系学生前途。考试作弊损害教育公平公正,严重破坏考试秩序,国家予以严厉打击惩治。

2015年11月 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国家考试作弊纳入刑法,旨在大力打击震慑考试违法犯罪行为。首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判处拘役、管制乃至最高七年有期徒刑。2019年9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王某伙同罗某、谢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体现法律的严明,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犯罪规定还被特别印制在准考证上,并张贴在考场醒目位置,然而如此“警示”仍未唤醒不法之徒。承办检察官介绍,考生一味相信这些“保过”承诺,把命运的选择权交给这些唯利是图的机构,不仅可能损失钱财,而且可能错失考试机会,得不偿失。本案中,涉案的10名考生均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将考试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或将影响今后相关考试的报考。其中一名作弊考生在2020年他就曾通过介绍找王某“买”答案,在作弊失败的情况下,他通过了国家线B线,放弃就读,2021年二度报考,落得考试资格取消的下场。

7月1日,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十余名大学生现场旁听庭审。检察官表示,不要低估了国家重要考试选拔制度的刚性,通过作弊手段投机取巧,破坏公平正义,不仅是对考试制度的破坏,更有可能涉嫌犯罪。她奉劝考生,坚持诚信底线,遵守考试规则,勤学苦读,以“真本事”应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歪门邪道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权威。

11月1日,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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