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来担责?
文章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2-12-13 09:56:48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搭过便车或者让别人搭乘便车。可是,如果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由好意搭载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了解,向某华、向某玉与刘某是桃源县理公港镇同村村民,2021年11月向某华、向某玉搭乘刘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理公港镇,路上车辆侧翻,导致向某玉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原告向某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原告向某玉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刘某辩称,其违规搭载系两原告自愿请求,自己为好意免费搭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原告向某华、向某玉搭载被告刘某的摩托车未支付任何费用,原、被告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但被告系无牌二轮摩托车,且违规超载,法院结合原告伤情、过错、被告过错等,酌情认定被告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两百一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案中刘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违规超载,导致向某华九级伤残,表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对向某华的赔偿责任。但因为搭车人向某华是无偿搭乘,驾车人刘某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故应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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