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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某协会与32家餐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作者: 时间:2022-12-14 09:18:39 

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湖南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樟树港辣椒”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获取利益,32家餐馆在樟树港辣椒休市期间,以一般辣椒充当“樟树港辣椒”,并以“樟树港辣椒”或“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品宣传。2022年3月某日,商标注册人湘阴县某协会以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起诉32家餐馆,诉请32家餐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2022年5月某日,法院委托湖南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樟树港辣椒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委托后,调委会立即安排两名资深调解员负责该系列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认真研究某协会的诉讼材料,搜索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院判例,然后联系双方调查具体情况。随后又到樟树港镇辣椒生产基地和授权使用商标的公司,现场了解商标注册情况、樟树港辣椒价格以及与其他辣椒的区别,对樟树港辣椒和“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了全面认识。

根据前期调查情况,调解员认为,该系列调解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餐馆是否侵权;二是餐馆是否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三是侵权成立的情况下餐馆需要赔偿的金额。

2022年5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正式进行调解。

一部分餐馆认为,其使用的辣椒系直接从产地采购,用樟树港辣椒作为菜名不构成侵权。另一部分餐馆认为,辣椒系从某批发市场以樟树港辣椒品牌购买,自己不是侵权人。

某协会表示,樟树港辣椒种植方式特殊,只在每年的4-10月上市,新鲜辣椒存储时间短,其他时间市场上出现的樟树港辣椒均系假冒产品。

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属较专业的领域,大部分餐馆缺乏了解,调解员因此下载了法院樟树港辣椒商标侵权纠纷公开庭审录播,组织32家餐馆有关管理人员集中观看,同时普及相关法律。调解员告知餐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樟树港辣椒休市期间,部分餐馆方从产地采购其它品种辣椒,却用“樟树港辣椒”品牌为菜品做宣传,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调解员现场讲解,部分餐馆认可侵权事实,但仍有部分餐馆表示,其使用的辣椒系从某批发市场以樟树港辣椒品牌购买,并出示了进货单和发票,证明其采购的辣椒具有合法来源,己方不是侵权人。

某协会认为,“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购买途径正规,还需对辣椒是否正宗作出判断。调解员认真核实餐馆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询问进货价格,指出“合法来源抗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餐馆采购的所谓樟树港辣椒价格一般为每斤十几元,明显低于真正的樟树港辣椒每斤30-200元的市价,因此有理由认为餐方对所采购辣椒冒用“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的情况是知情的,但餐馆方仍使用“樟树港辣椒”或“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品名称,目的是为了将该辣椒区别于一般辣椒,提示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来自于樟树港镇,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其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明确侵权行为后,当事双方又对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餐馆方认为,由于经济形势不好,以“樟树港辣椒”为卖点的辣椒炒肉收益仅几百元,愿意最多赔偿不超过1000元。某协会则根据法院就该协会和某餐饮公司“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判决主张,类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万元,据此要求各餐馆分别赔偿1万元。

调解员建议某协会结合类案实际,考虑到本纠纷中的32家餐馆受疫情影响营业状况不好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某协会最终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该系列案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餐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售卖菜品数量不同,分别赔偿某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8000元;

2.餐馆未经某协会授权不得再以“樟树港辣椒”或“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品售卖;

3.某协会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回访,当事人对本系列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多数人不了解地理标志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产生侵权行为后仍未意识到行为违法。为成功调处纠纷,调解员通过前期调查,明确争议焦点,并针对焦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调处,特别是针对餐馆负责人缺乏地理标志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通过组织餐馆观看法院公开庭审录播、以案释法等直观易懂的方式,帮助其认清侵权行为,接受侵权事实。之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着眼餐馆经营困难的实际,情理法结合,促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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