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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受伤 这种情况需赔误工费

 文章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2-12-30 15:28:13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年6月,耿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万庾镇某路段,超车时与68岁农民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耿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误工费一项33455元,耿某车辆的投保公司以彭某远超国家退休年龄,且事故发生前就已多处骨折并患有脑萎缩等疾病为理由,认为彭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请求误工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农村,虽然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闲时打零工是普遍现象。彭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明其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承包农田4.27亩30年,亦证明彭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彭某主张按从该案事故发生至评残前一日共225天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按照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法院确认其误工费按照上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439元(34778元/年÷365天/年×225天)。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虽然我国现行制度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但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年满六十岁的老人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甚至是家庭经济主力,片面地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简单一刀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相违背的。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具有劳动能力,现在因为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收入受到损失的,理应赔偿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误工费21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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