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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名须谨慎

 文章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艾艳萍 时间:2022-12-30 15:35:55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都会为朋友的借贷行为进行担保,那么签字时,一定要弄清签字后自己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别一不小心成了“背锅侠”。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高某与王某之间系朋友关系,2016年以来,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高某向王某借款多次,并承诺支付相应的利息。2019年7月11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确定高某尚欠王某27.4万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分两次履行,于2020年1月31日还款1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还款17.4万元。

为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高某邀请朋友兼同事张某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作担保,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在还款协议上签了名。之后,高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10万元,但对于第二期的17.4万元却始终未按约履行。王某经多次催讨,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王某遂将高某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要求张某对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王某达成借贷合意,王某将借款交付给了刘某,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双方对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还款协议,高某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且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王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张某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仅对高某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连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张某对高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须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下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否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要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要作为保证人签字,要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主债权内容,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切记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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