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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幼童饭店玩耍竟被刮伤面部 谁担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卫洋 李双 时间:2023-06-17 08:47:56 

湖南长安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卫洋 李双)未成年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容忽视。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4岁幼童胡某在饭店玩耍时意外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饭店存在侵权责任,对胡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饭店赔偿1千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法院查明,胡某某携带其4岁儿子胡某在某饭店内庆祝生日,胡某在与小伙伴玩耍时,不慎被饭店一过道中央承重柱旁存放备用碗筷的木桌左侧的金属粘钩刮伤嘴唇。虽然饭店内墙、玻璃均贴有提醒标识,但涉案金属粘钩旁未设置任何标识提醒。胡某某随即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上唇撕裂伤及口腔黏膜撕裂伤并唇系带断裂,需要面部外伤清创整形缝合+任意皮瓣形成术进行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虽未构成伤残,但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全休30天,上唇部疤痕形成,建议整容及整形。另查明,饭店已购买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双方就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饭店摆放碗筷的木桌位于饭店过道,而木桌左侧粘贴具有尖角的金属挂钩,未设置任何标识提醒,客人经过时易被刮到,存在安全隐患,成为危险来源,饭店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事发时胡某年仅四岁,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存在一定受伤风险,胡某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存在监护疏漏,依法应当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胡某虽未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残,但正处年幼,且受伤部位在面部,显露在外且经治疗后疤痕明显,日后还需要再次进行整容整形修复,在整形修复前难免对原告成长过程中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法院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鉴于饭店已投保,故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社会和家庭应当齐发力。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应消除店内安全隐患,确保店内环境安全性,在危险处、显眼处均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到店的消费者。成年人也务必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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