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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谢祥苗 时间:2023-06-27 10:53:37 

湖南长安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谢祥苗)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鼎城区人民检察院选编近年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珍爱生命,全民禁毒”的禁毒意识,现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殷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电子烟烟杆及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后,再贩卖给他人谋利。同年7月,被告人殷某某明知其贩卖的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已被国家列入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该类电子烟。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殷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在此之后实施的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远离“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千万不能因一时好奇误入歧途。

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年3月,吸毒人员黄某(未成年人)携毒品麻古和冰毒来到被告人朱某某家中准备一起吸食,因被告人朱某某担心在家吸毒会被发现,遂提议外出吸食。当晚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连锁酒店开房容留黄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朱某某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明知他人系未成年人而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的,不受人数、次数、后果限制,即达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标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误入歧途坠入毒品的深渊,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对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朱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购毒者周某某、蔡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先后三次向周某某、蔡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200元。经查,被告人朱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交易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以逃避侦查打击,遂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再将毒资提现至其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后转出使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朱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是涉毒洗钱犯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等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资金流向,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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