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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保外就医不“打卡”?收监执行!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欧阳洁 时间:2023-06-29 09:17:23 

湖南长安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欧阳洁)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许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2020年12月,华容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21年3月,许某因患有鼻咽癌(Ⅲ级)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鉴定,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法院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决定对许某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5月,因许某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向华容法院提交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许某收监执行。经查,许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不按社区矫正机构规定请假外出,多次不按规定进行手机打卡,经矫正机构训诫后仍不改正,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遂依法决定对许某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换言之,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必须遵守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则的执行制度。本案中许某因患严重疾病得以保外就医,以为重获自由,却又突破了法律赋予的自由,只能面对收监服刑的命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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