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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却未约定利息,能否主张利息?判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陈肖思 时间:2023-06-29 09:17:27 

湖南长安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陈肖思)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周转的行为并不少见,但有时碍于情面,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还款时间。那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呢?

张某与黄某系同事关系,黄某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钱,并于2021年2月20日先向张某出具一张欠条,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2021年9月全部归还,未约定利息。考虑到黄某的经济能力有限,张某于2021年3月1日只向黄某银行转账了10万元,附言为借款给黄某。出借资金后,黄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黄某催要均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某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黄某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张某有权向黄某主张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

黄某未在欠条上写明利息,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补充约定了利息,对于借期内(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期外(2021年10月1日至今)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主张黄某支付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逾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本院判决黄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院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这是一种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惩罚。诚信是金,守信是银,借钱要还,不要辜负出借人的真情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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