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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先予执行十万救命款,红色锦旗病床表感激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谢钊 曾登 时间:2023-06-29 09:17:31 

湖南长安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谢钊 曾登)“法官们为我及时送来了救命钱,让我能顺利做完手术渡过难关。我自己身体不方便,你一定要替我把锦旗送到法官们手上。”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的侄子,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并转达了原告的感激。

飞来横祸

原告杨某某横过道路时,因驾驶货车的杨某在通过信号灯时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某和杨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了解,原告杨某某系五保户和特困户,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事故发生后,因伤情较重,杨某某被紧急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杨某某情况危重,急需手术,而接近10万元的手术费用是杨某某急需筹集的救命钱。原告亲属东拼西凑的数万元医药费在前期治疗已用尽,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未先行支付医药费。面对高昂的医药费,本不宽裕的家庭束手无策。为了挽救生命,杨某某在亲属的代理下向新化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件详情,审查了原告方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后,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先予执行10万元。考虑到杨某某手术治疗刻不容缓,而肇事者杨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外地,为缩短文书的送达时间,让其快速支付该款项,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辗转联系到了该保险公司的法务,并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沟通,告知其情况的危急性,在保险公司同意通过电子送达裁定书后,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执行到位。从原告方申请先予执行到位,仅用5天。拿到先予执行款后,杨某某顺利做完手术,目前状态较好,已转至本县医院住院治疗。在身体情况好转以后,杨某某在病床上交待其侄子为办案团队送来一面锦旗。

民生无小事,事事总关情。新化法院急群众之所急,对涉及群众安危冷暖的案件依法审查并迅速先予执行到位,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送去了救命钱,展现了司法的温情,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法官说法: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先予执行着眼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如本案杨某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如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导致杨某某的治疗得不到及时救助,或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先予执行能够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避免扩大不必要的损失。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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