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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换胎后起火,修理方有赔偿责任吗?

 文章来源:汝城政法 作者: 时间:2023-06-20 10:20:40 

挂车在高速行驶时发现爆胎,换胎后又引起火灾烧毁部分货物,修理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更换轮胎未及时清理残留物导致火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司机叶某驾驶挂车回汝途中,因爆胎叫来兰某、尹某修补、更换轮胎,在安装轮胎时,发现位于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有之前爆胎的胎冠(残留的轮胎),短时间内无法拆卸。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司机叶某因急于赶时间,付了更换轮胎费用后即驾车继续赶路。当车辆行驶至汝城北收费站时,发现后面车轮起火,在收费站及消防队工作人员帮助下将火扑灭。2022年3月8日,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挂车车身右侧(副驾驶侧)距车尾4.85米处内侧轮胎,起火原因为轮胎过热引起火灾;火灾主要烧毁轮胎两个及部分货物;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统计6万元。

事故发生后,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将负责更换轮胎的兰某、尹某及其经营的炎陵县某轮胎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3 086.5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起火原因为轮胎过热引起火灾,从本案案情分析,因当时属三月,气温不高,且有下雨,不可能存在轮胎与地面摩擦过热引起火灾,故火灾原因应为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残留的爆胎钢丝与轮毂摩擦过热引起。兰某、尹某更换轮胎时,在未将残留的爆胎钢丝清除的情况下更换轮胎,因此留下安全隐患,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存在瑕疵的,兰某、尹某对此是明知的,兰某、尹某作为专业修理人员未尽到其职责,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较大责任。汝城县某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叶某明知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残留有爆胎钢丝未清除,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驾车行驶,也未继续采取清除措施,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兰某、尹某、炎陵县某轮胎店承担60%责任、汝城县某物流公司承担40%责任为宜。故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炎陵县某轮胎店、兰某、尹某赔偿汝城县某物流有限公司36 000元。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问:承揽合同中,因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导致定作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承揽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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