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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临澧法院四天审结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马佳 时间:2023-06-25 15:02:12 

湖南长安网6月21日讯(通讯员 马佳)“同志,我儿子因患病现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父亲又不管,我要怎么办?”近日,临澧法院办结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被申请人邢某某是家中独子,自2012年起精神异常,其父邢某为逃避责任外出,下落不明。多年以来,邢某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与其母亲杜某相依为命,现杜某向法院申请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指定自己为邢某某的监护人,以便后续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本案中,邢某某目前可找寻到的近亲属只有其母杜某,若杜某为申请人,则其无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综上所述,邢某某可以由其居委会来作为其申请人,这正是此案的特殊之处。

承办法官在接手此案件后,认真核实了邢某某的病历等资料,深入了解了其现实身体状况。确认其病情状况属实后立即与邢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联系,随即与杜某一同前往该社区,告知本案相关情况,进行释法说理。确认社区为邢某某的申请人后,指导社区拟写好申请书,在其社区内进行了开庭审理,宣告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杜某为其监护人,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四天时间。

家事案件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临澧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导向,从细小事务出发,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诉讼服务能力,高效化解纠纷,切实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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