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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 法院:必须付!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 时间:2023-06-30 09:07:02 

无论是否为婚内生育,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常德一男子婚外与情人生下一孩,但从未看望过小孩,并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该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德山法庭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阿梅是小东的母亲,她两岁时因火灾致肢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阿梅2006年3月29日与情人吴军生下非婚子小东不久,因无力抚养孩子,曾向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与吴军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军承担小东抚养费1万元。阿梅后因无力承担小东的大学学费,多次和吴军协商抚养费问题未果,一纸诉状将吴军告上法庭。

今年3月16日,德山法庭少年法庭立案受理原告阿梅与被告吴军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王献猛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主持下阿梅与吴军就抚养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予以认定。吴军否认亲子关系,阿梅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吴军却予以拒绝。基于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吴军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与小东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法院推定吴军与小东的亲子关系成立。

王献猛前期已对原、被告情况有深入了解,积极做各方工作。在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和遵循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下,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最终,综合考虑到小东急需抚养费上大学,而吴军目前在学校担任临时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500元还需赡养老人等现实情况。双方互相做出让步,以吴军现场向小东支付5万元现金的方式达成调解,法院当庭为双方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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