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生意生财要和气 动手伤人须赔偿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进东 时间:2023-06-02 08:57:46湖南长安网6月2日讯(通讯员 黄进东)在外做生意和气才会生财,与人置气,不仅受到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曹某与邹某两家的店面邻近,却因一方擦洗墙壁时污水溅至另一方摆放在店门口待售的货物上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生意置气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曹某与邹某的两家店面相邻。2022年1月某天,邹某家的店面因清洗自家门面墙壁将污水溅到隔壁曹某店面门口摆放在货架出售的铁锅上。曹某恼怒不过,便用极粗俗的言语羞辱,邹某亦不示弱,反唇相讥。古语有云“和气生财”,本是在外做生意,讲究和气,与人置气只会损失不断,但二人为解心头愤怒,不顾围观人员的劝解,长时间持续辱骂对方。此后,邹某按捺不住先冲进曹某门店内,殴打了曹某,造成曹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邹某两家店面相邻,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邹某清洗店面墙壁之时应注意别处干燥整洁,从而避免将污水溅到别处店面;面对飞溅至自家待售铁锅的污水,同为生意人的曹某亦应用文明的语言提醒邹某注意。双方平心静气沟通、相互礼让,即可和谐相处。反之,曹某用粗俗的语言羞辱对方,从而引发双方对骂,是本案发生的起因,曹某在本案中有过错,酌定承担40%的责任;邹某在发生争吵时,未采取冷静、适当、合法的方式处理,而是采用推搡、殴打等暴力方式,且导致曹某受伤,存在较大过错,酌定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邹某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计17000余元。
法官提醒: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尊重包容、团结互助,不仅是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层面的要求。当出现摩擦时,应保持冷静,理性面对,采取合理正当的方式去化解。切莫动手伤及他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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