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化解涉企纠纷“骨头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娄底中院 作者: 时间:2023-07-19 17:21:40日前,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志业的主持下,一场持续多年的涉企案件债权债务纠纷调解成功,且履行完毕,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护了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2014年6月份,尹某某通过债权转让形式,依法取得湖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对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的债权400多万元,朱某某对涉案债权数额、利息等有异议。尹某某于2015年8月诉至新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尹某某于2019年2月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分五期偿还尹某某330万元,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可依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后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未严格按约定的每一期还款期限履行,且最后一笔还款拖延约定期限一年多才履行(至此,朱某某已偿还330万元给尹某某,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尹某某于2022年11月请求新化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支付逾期利息60多万元,法院裁定冻结朱某某银行存款60多万元。
朱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新化法院支持其异议申请,并驳回了尹某某要求恢复执行的申请。尹某某不服,向娄底中院提出复议申请。
彭志业接收案卷材料后,经过严格审查,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本案迟延履行的利息,是通过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还是由尹某某另行诉讼解决。通过了解当事人诉求,发现彼此之间成见很深,虽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双方数额相差数十万,预计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案件已历经多年,若另案诉讼处理,基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互不相让的局面,难免会穷尽所有法律程序,那么双方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将会很大,诉讼周期拉长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面对面进行调解。
听证过程中,双方都表达了各自的苦衷:湖南某煤炭经销公司、朱某某并非故意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是因为疫情期间生意不好亏空很大,无力偿还债务;而尹某某虽享有几百万债权,但也是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才达成调解,前后数年,付出的财务成本也是相当高。基于此,彭志业让当事人分别站在对方的立场去理解,站在前几年共同抗疫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去理解,由此不断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之后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应诉成本等方面,规劝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互为理解,均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了很大的让步,自愿达成调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秉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为民情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是提高司法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司法实践。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娄底两级法院开展提升审判质效“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众多事例的一个缩影,注重“情”“理”“法”的融合,不断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获得感,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企优”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司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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