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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酒驾司机,花式敲诈可真“刑”!

 文章来源:岳塘检察 作者: 时间:2023-07-10 08:40:05 

利用司机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专挑深夜到酒吧门口物色“碰瓷”对象,进而实施敲诈勒索。6月20日,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杨某、张某等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最近没钱用了,有什么来钱的办法不?”“要不我们开车去酒吧附近,看到别人喝酒开车就开车撞上去,他们也不敢报警,就可以要钱私了。”3月19日下午,手头有点紧的湘潭小伙刘某、杨某、张某聚在一起想出了这条“生财之道”。当天晚上,3人便前往建设路口某酒吧附近,伺机行动,次日凌晨,3人“物色”到了目标,成功向对方“索赔”4888元。这天深夜,尝到了甜头的他们又开始行动,这次要价2万元,车主朋友赶来后察觉3人有“碰瓷”嫌疑,未向对方转账并报警。

经查,刘某、张某、杨某三人驾驶小车在酒吧门口寻找涉嫌酒驾的司机,故意与受害人车辆发生剐蹭,利用被害人害怕因酒驾被处罚的“服软”心理,假装要报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逼迫被害人接受私了赔钱,涉嫌敲诈勒索罪。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驾驶车辆行驶时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也将让“碰瓷党”没有可乘之机;同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如果觉察对方有“碰瓷”之嫌,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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