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市法院: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司机及雇主追偿,司机应担主责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3-07-12 10:02:57车主雇前没有核查其雇佣司机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才知其驾驶证被注销,保险公司、雇主和司机谁该对事故负责?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依法判决司机向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雇主周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向某经好友介绍给周某开车送货,但周某未核查向某的驾驶证。实际上,向某的驾驶证已于2018年10月因未年检被注销。4月10日,向某驾驶周某名下一台轻型厢式货车送货时与驾驶摩托车的熊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两车受损。汨罗市交警大队认定向某持“已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上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10月,熊某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熊某19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以向某和雇主周某为被告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和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问题,因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的70%的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向某持“已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其明知驾驶证多年未年检仍然开车上路行驶,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周某作为雇主,在雇请向某时未及时认真核查其驾驶证,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虽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正常驾驶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无法管控,但法律要求使用人对驾驶前便存在的风险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车辆及使用人本身是否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条件应当进行检查或审查。
本案中,车主周某雇请向某开车,向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周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将车辆交给了“驾驶证已注销可恢复”的向某,所以即使周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仍因此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为由而进行追偿,其也因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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