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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学历造假公司是否可以辞退,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文章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7-14 09:02:06 

近年来,劳动者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在不断提高入职门槛,学历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若劳动者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李某于2019年12月16日入职某光纤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某光纤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将其调岗为质量体系工程师,月工资下调为8000元。2021年9月30日,某光纤公司以李某多次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调岗以后消极怠工,不服从直属上级工作安排等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李某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光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后,李某、某光纤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本院。本院查明: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中教育学历为毕业于湖南大学机械制造专业,而湖南大学档案与校史馆均回复没有相符的档案,且李某填写的分别在三个公司从事多年品质经理的经历亦与事实不符,李某存在学历及工作履历造假情形。

法院认为,应聘者学历及工作履历造假,导致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法律没有规定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此种情形下过错方为应聘者,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应聘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目前,就业竞争愈发激烈,为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求职者应不断充实自身,提高能力水平,而非心存侥幸,以虚假的学历、职业技能证书等蒙混得到工作职位,最终将承担“信誉破产”的恶果。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认真核查应聘者的资料信息,以免落入“圈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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